在查证违法事实后,江苏证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因此,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上交所同样在此次《纪律处分书》中认定:我乐家居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其中,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一个插曲是,在异议理由环节,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对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承诺尽快依法依规购回超额减持的股份,如有涉及相关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恳请予以从轻考虑。”

对此,上交所认为,相关责任主体所称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不足以有效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相关情形,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